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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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