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