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