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