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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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