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十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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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