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