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集市主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鼓励有条件的集市主办者免费为经营者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