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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