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