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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