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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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