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