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 (二)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五)强化信用监管,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对集市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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