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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