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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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