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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