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