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