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