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