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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