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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