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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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