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