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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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