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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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