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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