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