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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