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