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前款规定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 (二)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复审调查的信息; (三)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反吸收、反规避等调查的信息; (四)对案件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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