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行业组织就下列案件的应诉协调工作应征询商务部意见: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 (二)涉案产品在调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存在较大影响的; (三)行业组织之间就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应诉结果的; (四)调查机关对我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 (五)其他需要征询的重要案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行业组织就下列案件的应诉协调工作应征询商务部意见: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 (二)涉案产品在调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存在较大影响的; (三)行业组织之间就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应诉结果的; (四)调查机关对我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 (五)其他需要征询的重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