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行业组织就下列案件的应诉协调工作应征询商务部意见: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 (二)涉案产品在调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存在较大影响的; (三)行业组织之间就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应诉结果的; (四)调查机关对我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 (五)其他需要征询的重要案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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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