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职责主要有: (一)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二)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三)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 (四)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价格承诺协议谈判的有关问题予以协助; 如需以政府名义签订“价格承诺协议”或“中止协议”的,可向商务部提出方案建议; (五)协助应诉企业就反倾销裁决结果在调查国或地区寻求司法救济; (六)提供律师信息的服务,建立律师信息库; (七)应定期在《国际商报》和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年度到期的行政复审案件等信息; (八)其他需要行业组织协调的工作。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