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省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制定机关财政部 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