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制定机关财政部 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