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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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