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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