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