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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