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