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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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