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