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