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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