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申请人原则上为拟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或其分支机构。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