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pdf 附件2: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pdf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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