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年审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与有关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