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准予代理支库业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初审行可以报请审批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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