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准予代理支库业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初审行可以报请审批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