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国库相关制度及国家重大财税政策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二)挪用、盗窃国库资金的。 (三)严重延解、占压预算资金的。 (四)对拨款、退库、更正(调库)等业务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违规修改国库系统数据库信息、屡次未按规定升级系统或出现设施故障等影响国库业务正常开展的。 (六)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对本机构或下辖分支机构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对本机构代理支库业务过程中发现的辖内其他机构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或严重违反“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的情况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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