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在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年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审结论,并告知代理银行。确因材料核实等需要延期作出年审结论的,经初审行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对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初审行应当督促代理银行限时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 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将加盖本行公章的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报送审批行国库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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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