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初审行国库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办理情况,同时填报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见附件2)。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国库业务量、预算收支、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国库工作机构设置,国库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变动情况。 (三)风险控制情况,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内部、外部审计等情况。 (四)上一年度代理国库相关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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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