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库管理各项制度要求组织开展代理支库工作,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配合开展年审,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并完善代理支库业务各项制度,并及时报送初审行国库部门。 (二)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等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不断提升电子化业务办理水平。 (三)履行国库其他职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发现辖内代理乡(镇)国库、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等其他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初审行国库部门。 (四)按照国库业务管理要求,将代理支库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和材料等及时报送初审行国库部门。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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