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第二十条经准予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以下统称代理银行)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初审行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等。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