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