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初审行根据评审组评审结果拟定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以行发文形式报送审批行。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