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初审行应当成立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评审组,评审组组长由本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国库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根据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需要,选择国库和其他相关部门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正式人员担任。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且应当为单数。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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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