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前,初审行应当以适当方式与有关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相关事项。 沟通协商后,由初审行和审批行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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