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前,初审行应当以适当方式与有关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相关事项。 沟通协商后,由初审行和审批行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