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内容应当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内控管理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和资金结算渠道情况、既往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申请时前2年内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服务承诺等。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其中涉及前款第四项内容,应当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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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