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四)所在地域的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支库业务的需要。 (五)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所需的办公场所,承诺获准代理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各项要求,设立或明确办理国库业务的部门,并配备足额、合格的国库业务人员。 (六)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相关业务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承诺获准代理后,及时接入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的数据系统。 (七)资金结算渠道畅通,确保资金收支运行安全、稳定、及时、可靠。 (八)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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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